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你得EB-1A移民结果

我们已经分别讲过美国EB-1A移民的十项标准了,新进来的朋友可以进入主页查看。今天我们来讲讲申请EB-1A移民的另一个要点——美国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些申请人或申请受益人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美国移民局的法规基础上才进行申请的,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把握。事实上,美国移民局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书面法规仅仅举例了需要满足寻求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做出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因此,仅仅提供基础文件证据还不足以满足全部法律规定。


美国移民局官员在“最终价值判定阶段”,通过整体审核你提交的证据,主观上来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把你和别人取人,申请受益人是否满足法规的真正要求,例如EB-1A的“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的赞誉”;EB-1B的“在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


这些主观上的认可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许多案例失败都是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理由,所以仅仅提交了足够数量的客观证据就期待审核通过是不现实的。


EB-1A移民


这种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


根据8 USC 1357(b);8 CFR 103.2(b)(16)(i)条款,美国移民局官员通过查询美国移民局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数据库或获取公开信息,对于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国家商业网站核查呈请人公司结构信息;又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合适申请受益人在美国非移民停留的历史。


在8 CFR 103.2(b)(8)条款下,美国移民局官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对于发出“要求进一步证据”(RFE)和意图拒绝通知(NOID)有自由裁量权。美国移民局官员同样在某些状况下,对于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案有自由裁量权;


根据8 CFR 103.2(b)(8)(i)条款,如果所有规定条件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已验证满足,审核者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提出附加问题,虽然申请方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证明能够满足审核者全面慎重考虑后的自由裁量要求,审核者也有权发出NOID或者直接拒绝。


EB-1A移民申请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事儿,单就十项标准而言,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就可以申请,但是根据我的成功案例经验,仅仅满足三项条件仅仅是有资格申请,而不能保证获批。如果要获批,成功取得美国绿卡,必须满足六项条件,而且递交的证据要让美国移民官足够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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